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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8-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
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密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5名,均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
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委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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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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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进行审议,并将相关
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
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
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2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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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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