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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8-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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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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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对项目涉及的具体交易必须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部
门经理签字后按公司财务审批授权制度交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履行完
毕审批手续后送财务部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
免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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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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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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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开展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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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
公告。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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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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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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