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19-002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191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30,596,17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5.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87,999,947.4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8,332,482.96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9,667,464.48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8]第 229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
及产业化”及“高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长
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美”)负责组织实施,为了更好的
进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由景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及“高
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景美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或“丙方”)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景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金额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面向消费电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领域的通用类
1 630733517 0
限公司长沙分行 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高性能通用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 630733371 0 形处理器研发
限公司长沙分行
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
限公司(甲方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0733517。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
及支付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0733371。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高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非
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央、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一)甲、乙、丙三
方共同书面确认;(二)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划转专户内的全部资金;
(三)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乙方不再具备监管资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