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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9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下发的《关于长
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司 2020 年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不超过 4,450.00 万元,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增加至 8,450.00 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 公告显示,你公司拟向宁波麦思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思
捷”)采购商品或接受技术服务,预计新增关联交易金额 3,000 万元。宁波麦思
捷成立于 2019 年 8 月,你公司持有宁波麦思捷 12%股份,宁波麦思捷 2020 年
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0 元,资产总额为 356.10 万元。

       (1)请列示拟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内容,结合市场环境、公司业务
发展等说明本次新增关联交易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
否与公司业务需求相匹配,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2)请结合宁波麦思捷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提供拟采购商
品或服务的能力、核心竞争力等,说明宁波麦斯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
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审议向宁波麦思捷新增日常关联额度的议案时,
详细了解了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审慎评估了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
展的影响,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对宁波麦思捷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是出于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考虑,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对宁波麦思捷的主要
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宁波麦思捷拥有稳定的研
发体系及成熟的船舶领域信息专用设备研发技术,因此,宁波麦斯捷具备履约能
力。另经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亦
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关联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宁波麦思捷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

    2. 公告显示,你公司拟向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
腾”)采购商品或接受技术服务,预计新增关联交易金额 770 万元,你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披露拟与西安华腾产生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 1,230 万元。请
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与西安华腾采购交易明细情况,包括交易内容、发生金
额,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定价等充分说明本次预计
新增关联采购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请独立董事
核查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核查了公司与西安华腾截止目前发生的采购交易
明细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和西安华腾发生的交易内容是真实准确的,符合公司
当前业务需求,发生的交易金额、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存在偏离市场定价也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新增与西安华腾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是基于当前的业务开展需要以及未来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具备必要
性及合理性。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公司与西安华腾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同意本次向
西安华腾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3. 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的公告》,同意公司 2020 年与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超创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健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共计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关联交易
的实际发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
金额、交易定价及其公允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
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核查了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交易明细情况认为,公
司和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内容是真实准确的,符合公司当前业务需求,发生的交易
金额是公允的,不存在偏离市场定价也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
发生交易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不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或未披露应当披露事项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