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景 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的记 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 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经过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材料复印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或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同依法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为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了下列 法定程序: 1、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 2、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 况进行了说明。 4、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7、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 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9、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10、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1、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9 人,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5,7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 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12、2018 年 8 月 3 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 995,73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3、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3 名 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由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44,22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7%。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4、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1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44,22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5、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向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足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2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锁条件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16、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进行权益分派,同意将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26 元/股调整为 16.93 元/ 股;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6.13 元/股调整为 25.95 元/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由公司回购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7、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133,23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8、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激励计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 9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为 967,350 股。同时因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5 名激励对象 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87,92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5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7,9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9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由公司本次对上述激励对象所 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85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8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 21、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 9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24,85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进行权益分派,同意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93 元/股调整为 16.81 元/股;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5.95 元/股调整为 25.83 元/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由公司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加 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3、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 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 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满 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034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 锁条件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24、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115,044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5、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40%。本次 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人,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282,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256%。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26、2020 年 8 月 14 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 1,282,00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7、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 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根据《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鉴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该激励对象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4,76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考核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B”,公司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75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990 股本次办理回购注销工作。 公司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 10,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上述全部 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5.83 元/股;对回购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本次回收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更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股数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2,046,141 47.1525% -10,506 142,035,635 47.1507% 高管锁定股 111,291,217 36.9434% 111,291,217 36.9446% 首发后限售股 30,596,174 10.1565% 30,596,174 10.156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58,750 0.0527% -10,506 148,244 0.049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202,137 52.8475% 159,202,137 52.8493% 三、股份总数 301,248,278 100.00% -10,506 301,237,772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 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办理的其他事宜 根据《管理办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回购注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 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殷定非 唐金华 签字律师: 罗子渲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