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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隆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197 号

    致: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聚隆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聚隆科技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聚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聚隆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149,250,599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聚隆科技股东。聚隆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聚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

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
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黄泽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49,243,899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个表决权。

    2、选举苏泽晶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49,243,899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个表决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48,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232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50,5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2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聚隆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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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19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万晓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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