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1-02-04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24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上市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关注函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关注函所涉
问题进行回复:
    2019 年 10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因对原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兴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众保”)起诉。2020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收到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高
兴集团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前向余杭众保归还借款本金 3,979.12 万元并支付计
算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的利息 2,209.06 万元,你公司自愿对高兴集团的上述
债务承担 2,000 万元的代偿义务,分别于 2021 年 1 月至 8 月期间每月向余杭众
保支付 250 万元,代偿后你公司有权向高兴集团追偿,余杭众保放弃对你公司
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作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自愿承担上述代偿义务的原因、是否涉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
情形,上述承担代偿义务的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对你公
司财务状况产生的直接及间接影响、你公司拟向高兴集团追偿的措施和具体时
间安排;
    【公司回复】
    公司与余杭众保的两案件二审管辖法院均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就类似上市公司为时任实际控制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案情,杭州
中院曾作出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一审判决,但相关判决均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二审期间改判,如(2020)浙民终 16 号案、(2020)
浙民终 114 号案。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仍应对
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基于浙江省高院在同
期均已有改判案例,为规避余杭众保两案再审改判的风险,杭州中院直接参照浙
江省高院审判思路进行裁判并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同时,经了解,高长虹和高兴集团目前的资产情况较差,对外负债金额大,
其名下的各项资产均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且高兴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质押
且被多轮查封,高长虹和高兴集团目前无力清偿上述债务。如若公司承担二分之
一的赔偿责任,则公司将承担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协商的调解承担金额。
    结合浙江省高院判决案例、高长虹及高兴集团的偿债能力,为了减少公司损
失,公司决定与余杭众保协商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涉
及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安排,但公司认为上述承担代偿义务的安排有利于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 2020 年每月平均收款为 3800 万元,扣除每月平均的付现成本后的净
额足够覆盖每月 250 万元的债务支付。在公司业务量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按照调
解协议履行代偿义务,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量造成一定的压力,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追偿措施:
    公司另已与高兴集团、高长虹等多个主体签署协议,约定高兴集团、高长虹
等主体,就公司在余杭众保两案项下实际承担的清偿金额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根
据协议约定,高兴集团、高长虹等主体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函后,即需履
行相关的还款责任,故公司将根据向余杭众保清偿债务金额的实际情况,及时向
高兴集团、高长虹等多个主体发函,要求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主张损失,以有效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针对与余杭众保之间的债务纠纷,你公司与余杭众保是否已就不再要求
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签署相关协议安排,余杭众保是否仍存在向你公司主张权
利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杭州中院作出(2020)浙 01 民终 5252、5253 号《民事调解书》,余杭众保
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基于公司就高兴集团债务承担 2000 万元的代偿责任,余杭
众保同意放弃对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民事调解书》还明确,即使
公司未按约定履行 2000 万元的代偿责任,余杭众保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金额亦仅限于 2000 万元。
    因此,基于公司与余杭众保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的内容,余杭众保将不
会再额外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亦不存在余杭众保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其他情
形。


       3.请你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情形,截至目前你公司违规对
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拟解决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情
况。
    拟解决措施:
    公司已与高兴集团、高长虹等多个主体签署协议,约定高兴集团、高长虹等
主体,就公司在上述案项下实际承担的清偿金额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根据协议约
定,高兴集团、高长虹等主体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函后,即需履行相关的
还款责任,故公司将根据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金额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高兴集团、
高长虹等多个主体发函,要求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主张损失,以有效保护公司和
股东的权益。


       4.请你公司结合上述问题回复核实并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款、第 9.5 条第(二)款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如是,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及解决期限。
       【公司回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的
情形,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相关人员不存在违规担保或资金
占用情形。
    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并正进一步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
找流程风险点,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杜绝违规事项再
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鉴于公司已于余杭众保达成和解,余杭众保将不会再额外要求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亦不存在余杭众保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公司就余杭众保的两宗诉
讼案件,已于 2019 年年报中计提了预计负债 2642.15 万元,本次调解结果不会
对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公司认为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款、第 9.5 条第(二)款规定的其
他风险警示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