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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高新”)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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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08,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该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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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36,758,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1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查询网络投票股东时发现,股东万人中盈(厦门)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人中盈”)(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
股份 6,333,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根据吕
俊坤及万人中盈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万人中盈非
经吕俊坤书面许可不得行使杭州高新股东大会表决权,且杭州高新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失联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
吕俊坤取得联系,公司及本所律师无法确认其投票有效性,根据谨慎原则,本所
律师认为万人中盈无权在未取得吕俊坤先生的书面许可时单独行使表决权,其网
络投票表决为无效表决。另外网络投票股东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5,21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125%)
系吕俊坤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及本所律师无法确认其投票有效性,根据谨慎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为无效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一致行动协
议》、《关于实际控制人失联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的
情形,本所律师根据谨慎、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0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5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20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5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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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42%;反对 1,80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83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42%;反对 1,8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5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42%;反对 1,80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83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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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42%;反对 1,8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5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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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朱彦颖



                                                                              202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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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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