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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2-27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2、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
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
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可本次发行,并
同意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 年度的审计服务过程中,独立、公正、专业,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继续聘请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