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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关于万孚生物2020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4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丁明明、沈钟杰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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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82.SZ
注册资本                                     444,514,668.00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华
实际控制人                                    李文美、王继华
联系人                                              胡洪
联系电话                                       020-322157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9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                                 工作内容
                            自 2022 年 9 月公司聘任本机构为公司 2020 年度向不特定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起,公司持续督
情况                    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均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
                        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23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月 1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
况                      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况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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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                                  工作内容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了解发行人“三
股东大会情况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万孚生物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万孚生物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
意见情况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一)
                        万孚生物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
                        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审批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二)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合理,定价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
                        对本次万孚生物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一)万孚生
                        物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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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                                   工作内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万孚生物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万孚生物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
专业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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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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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明明                沈钟杰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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