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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海华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1-08-25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违规对外担保的
事项。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
保风险。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增加公司营
运资金,改善财务状况,降低投资运营风险,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表决程序合
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经查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亚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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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