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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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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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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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兰
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73,627,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525%。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185,7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3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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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6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35%。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四)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的
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确认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十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候选人席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选举候选人李志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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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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