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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3-30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6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
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大会过
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
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负责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亦不得通过非正式渠道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六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
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
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
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
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
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
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
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
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可在公司
网站刊载。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
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法定披
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
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

  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