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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需进行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021年8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司建龙先
生、姚洋先生2人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本
公告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另外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
代表监事刘炳仕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司建龙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生,本科学历,毕
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任公司研发部
嵌入式软件工程师;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历任公司研发部、新能源汽车事业
部监控设计组组长;2020年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司建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司建龙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姚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生,本科学历,毕业
于河北农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年7月至2014年10月历任博深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国际销售、产品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公司产品经理;2018
年1月至今任公司车载产品线经理、市场部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姚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姚洋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刘炳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生,本科学历,毕
业于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2010年8月至2012月8月,任职于石家
庄通合电子有限公司,历任普通工人、调试员、班组长;2012年9月至2013年9
月任公司班组长;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公司IE工程师;2015年4月至2016
年12月任公司生产部主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生产部经理;2017年7
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计划管理部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制
造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刘炳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5%。
刘炳仕先生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炳仕先生
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