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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5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石家庄通合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4号),
同意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合科技”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4,140,271股,发
行价格为17.68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1.28元,扣除各项发
行 费 用 人 民币 5,768,056.86 元 (不 含 增 值税 ) , 实际 募 集资 金 净 额为 人 民 币
244,231,934.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14,140,271.00元,增加资本
公积人民币230,091,663.42元。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4,80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将剩余募集资
金245,199,991.28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1-10027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元)

基于电源模块国产化的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3933228         195,000,000.00
功能军工电源产业化项目   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050161200800002600    50,199,991.28
                         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
                                合计                                   245,199,991.2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开军、李嘉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885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