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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访谈、座谈交流等形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
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
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名单、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
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
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
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交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
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改
正。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负责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亦不得通过非正式渠道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
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
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
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
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
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
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
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
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平台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

  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