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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天网络: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7-31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
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主要及直接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书面同意,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
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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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应及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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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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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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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策划或进展中的上一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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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若交易所要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
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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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
信息的,公司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
保密要求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人所属部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
执行,一律并处。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7 / 13
        附件 1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证                                                  亲属                                                             股   联
                    证件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关系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   登               通讯
姓名/   国    件                                    职务          关系                                                             东   系           所属单位   电子
                    号码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类型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时间   记               地址
名称*   籍    类                                    *             人姓                                                             代   手           类别*      邮箱
                    *      *      系*        *             *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      人*              *
              型*                                                 名                                                               码   机*




             公司简称:【 盛天网络      】                        公司代码:【 300494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8 / 13
    备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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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的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10 / 13
附件 3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的使用和保密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6.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究其法律责任。
    7.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
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 13
附件 4



                       保       密        协   议


甲方: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甲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双方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不对第三人泄漏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披露后。
    2.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系指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
接获取的涉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4.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
方。
    5.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
约,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6.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2 / 13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受在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9.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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