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2021 年 11 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天网络”、“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盛天网络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 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该等文件资料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 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发行人取得了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的证明或请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在索取确认函的 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 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将被本所律师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 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 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该等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 府制定的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基 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 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发行人并进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须重点强调 的是,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及其相关后果进行判断的技能。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4、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3 号)核准。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经核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主承销商”) 签署的《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承销协议》,华英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査,本 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及缴款验资过程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间,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的 方式向 159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湖北盛天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 价单》”)。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 10 月 29 日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方)、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159 名,其中,证券投资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 20 家,证券公司不少于 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少于 5 家。 《认购邀请书》列明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风险提示、特别提示等内容《申购报价 单》包含了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保证金,以及同意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最 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的意思表示等内容。 经核査,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和发送对象符合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00 时至 12:00 时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传真、现场递交的方式 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合计 29 份,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认购对象 申购价格 是否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元) 类型 (元/股) 有效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13.81 15,100,000 是 1 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 私募基金 13.51 16,000,000 是 资基金 2 UBS AG QFII 17.32 15,000,000 是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 3 私募基金 13.99 15,000,000 是 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8 39,000,000 是 4 张建飞 个人 14.68 53,000,000 是 5 薛小华 个人 14.53 16,000,000 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林金涛 个人 13.88 15,000,000 是 15.36 45,000,000 是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4.60 66,000,000 是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8 公募基金 13.48 15,000,000 是 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14.80 15,000,000 是 9 (有限合伙)-宁波映山红 私募基金 14.50 20,000,000 是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80 20,000,000 是 10 夏同山 个人 15.07 23,000,000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优颐股票专项型养 11 保险 15.22 15,000,000 是 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4.52 20,000,000 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12 证券公司 14.03 34,000,000 是 司 13.52 45,000,000 是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 13 司-龙隐尊享 20 号私募证 私募基金 15.60 15,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16.18 20,000,000 是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5.48 30,000,000 是 15.08 35,000,000 是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 15 司-益安富家私募证券投 私募基金 15.30 15,000,000 是 资基金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 16 司-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 私募基金 14.81 15,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17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 私募基金 17.00 15,000,000 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 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15.29 35,000,000 是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 18 私募基金 14.28 40,000,000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7 45,000,000 是 17.39 15,000,000 是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5.24 38,000,000 是 14.01 46,500,000 是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 15.11 19,000,000 是 20 限公司-轻盐智选 27 号私 私募基金 13.50 24,000,0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6.38 26,000,000 是 2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15.71 75,500,000 是 14.01 125,800,000 是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 22 其他 15.51 53,000,000 是 司 武汉鑫博润资产管理有限 23 公司-鑫博润价值成长 1 私募基金 15.80 15,000,000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鑫博润资产管理有限 24 公司-鑫博润价值成长 2 私募基金 15.80 15,000,000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50 40,000,000 是 25 吕强 个人 16.50 70,000,000 是 15.50 80,000,000 是 武汉光谷新技术产业投资 13.42 50,000,000 是 26 其他 有限公司 15.70 25,000,000 是 北京星石佳和资产管理有 27 其他 15.70 30,000,000 是 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州灵犀互动娱乐有限公 15.93 15,000,000 是 28 其他 司 15.40 50,000,000 是 15.80 15,000,000 是 29 张永忠 个人 15.75 15,000,000 是 15.70 15,000,000 是 根据上述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 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5.36 元/股,发行股数 为 31,665,59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383,585.28 元,未超过本次发行的股票发 行数量上限(3,600 万股),未超过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 48,638.36 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 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锁定期(月) 配售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吕强 6 5,208,333 79,999,994.8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2 6 4,915,364 75,499,991.04 公司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 3 6 3,450,520 52,999,987.20 有限公司 广州灵犀互动娱乐 4 6 3,255,208 49,999,994.88 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5 6 2,466,385 37,883,673.60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6 6 1,953,125 30,000,000.00 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星石佳和资产 7 6 1,953,125 30,000,000.00 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新技术产 8 6 1,627,604 24,999,997.44 业投资有限公司 9 UBS AG 6 976,562 14,999,992.32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龙隐尊享 10 6 976,562 14,999,992.32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 中心(有限合伙) 11 6 976,562 14,999,992.32 睿亿投资攀山二期 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12 6 976,562 14,999,992.32 公司 武汉鑫博润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鑫博润 13 6 976,562 14,999,992.32 价值成长 1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鑫博润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鑫博润 14 6 976,562 14,999,992.32 价值成长 2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15 张永忠 6 976,562 14,999,992.3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15.36 元/股,不低于 13.42 元/股的发行底 价;发行股数为 31,665,59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383,585.28 元,未超过本次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上限(3,600 万股),未超过计划的募集资金上限 48,638.36 万元,本次发行合法有效;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 15 家,不超过 35 家,认购对象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方案》,以及《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述认购对象均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 构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四) 缴款及验资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部 认购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全体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向特定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审众环”)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89 号)验证,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华英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缴款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交付的认购资 金总额人民币 486,383,585.28 元。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中审众环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0 号)验证,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665,598 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74,894,865.2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1,665,59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43,229,267.27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 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验资到位。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15 名,该等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 项下新增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 站,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中: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吕强、武汉光谷新 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石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灵犀互动娱乐有 限公司、张永忠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登记和/或私募基金的备案。 2.UBS AG 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证书编号: QF2003EUS00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或私募基金的备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或私募基金的备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5.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龙隐尊享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 基金、武汉鑫博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鑫博润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和鑫博润价值成长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并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或备 案程序。 (三) 关联关系核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说明,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 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对象所获认 购股份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 洋 经办律师:程 铭 鲁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