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8-27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编制了《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
司编制的《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
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我们对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
1、公司已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存在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2022年上半年,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的情况是为子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发展,审议程序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