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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温
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温氏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
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的制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
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建
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编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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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且已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6、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8、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陈舒、万良勇、曹仰锋、印遇龙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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