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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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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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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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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城南云五路 3 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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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53,429,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257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4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15 名,合计代表股份 53,577,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08%。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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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5,584,931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6%。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5,584,931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5,5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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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5,584,931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6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3,573,336 股同意,4,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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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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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