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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19-082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9:30—11:30时和

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
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物联西街12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552,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3.643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0,754,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2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人,代 表股份8,797,375 股,占上 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20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067,9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2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70,5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797,3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20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52,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6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52,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6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
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