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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550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62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廖建               杨川平               弋涛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