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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10-1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9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