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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家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4-2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资产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我们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现有
的内部控制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了规范的控制体系,保证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续聘广东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2019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
商确定审计费用。经审核后,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
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报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较好的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七、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本议
案,并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我们认为:结合目
前债券市场的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改善公
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加快公司业务扩张,符
合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
并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为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设定保证金质押及抵押反担保,将增强
债券成功发行的偿债保障,推动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本次提供担保
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
反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一致
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经审核后,我们认为:程宗玉先生、
刘衡女士此次为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本次公司
债券的顺利发行,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鹏志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董事
会选举李鹏志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鹏志先生满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要求,符合担任
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李鹏志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端木梓榕                 于海涌                   周   到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