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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家汇:关于签署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已取消)2019-11-07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9-15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或“甲方”)
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

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9)43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总规
模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截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9 名家 01”,证券代码“114589”,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的发行,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 400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16,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全部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以及偿债保障金的合规提取,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或“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
或“丙方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或“丙

方 2”)(华兴银行与上海银行合称“丙方”)分别就募投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
如下:
序 开户                                          账户余额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号 主体                                          (万元)
           广东华兴
           银行股份
1   公司                805880100055260            9,8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上海银行
2   公司   深圳天安   0039030103003979376          9,800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与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独立于甲方其他
账户,专项用于本次债券募集款项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以及本次债券付息、还

本资金的提取和归集。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其他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丙方共同预留,即甲方预留其财务印鉴章和

法定代表人私章,丙方预留经办行授权经办人私章;若一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
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华兴银行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805880100055260
    上海银行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0039030103003979376
    丙方可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通查询版网银。
    监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担保。
    2、本次债券发行完毕后,扣除承销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应划转至

本协议约定的专项账户中,丙方应向甲方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闭、破产、解散等情形之外,本协议约定的专项账
户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3、专项账户内的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与募集资金用途无关的

经营或投融资活动。如甲方确需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变更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甲方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丙方发出加盖甲方财务印鉴章和
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
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并加

盖与提供给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和签字。甲方承诺向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
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丙方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不对
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符
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用途或者本协议约定的,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将款

项及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用途或者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专项账
户;在债券到期日十个工作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 20%以上存

入专项账户;在债券到期日五个工作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全额
存入专项账户。甲方应确保存入的金额在扣除银行结算费用后,足以支付应付债
券本息。

    乙方应根据本次债券实际发行额度和利率计算债券本息,并在不晚于本次债
券每年付息日前第十五个工作日和不晚于本次债券到期日前第二十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当期应划付的偿债保障金金额。
    如果丙方发现甲方未按乙方通知的偿债保障金划款金额或未按《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保障金划拨至专项账户,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

甲方补足,并及时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报告专项账户金额变动的情况。
    5、专项账户内的偿债保障金只能用于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
以及在当期本息兑付完成后有余额的前提下允许支付登记公司手续费和银行结
算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的除外。

    甲方应不晚于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和债券利息支付日的两个工作日前向
丙方发出加盖甲方财务印鉴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划款指令,划款指令需包括付
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
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划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结算工
作。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丙方应于每年公历四月三十日前,向甲方和乙方
出具《募集资金与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上一年
度专项账户内资金存入情况、使用支取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丙方应于每年债券付息日和到期日五个工作日前向乙
方提交甲方本息筹备到位情况凭证。丙方需保证专项账户内的偿债保障金在划入

登记机构之前不被挪用。丙方不得因其对发行人的债权扣划、冻结或申请法院等
有权机关扣划、冻结专项账户中的资金。
    乙方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甲方
和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至少每季度向乙方提供一次专项账户的流水记录。
在专项账户日常监管工作中,如丙方发现或得知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

乙方。如无特殊情况,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供专项账户
上一季度的书面流水记录。
    7、在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专项账户有效期内,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

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在发生该等费用时可直接从专项账户中
扣收。
    8、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有权更换本协
议项下的监管人,并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与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丙方不得阻扰。
    甲方拟更换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本次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进行。
    9、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
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他方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偿债保障金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各方赔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丙方的监管责任仅限于对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已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及按

照本协议约定划付资金。除此之外,因资金监管委托方及/或其他第三人的任何
纠纷以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如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
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受限/损失或者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
履行资金监管和划转职责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以预料
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者
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
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通讯网络故障、罢工、瘟疫、骚乱、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
方,并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

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本协议三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
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者终止本协议,并签署书面协议。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因履行本协议引
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三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解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
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三方协商和仲裁期间,三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
部分。

    12、本协议因下列情况,终止或解除:
    (1)协商一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2)本次债券未成功发行
    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本次债券未能成功发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
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甲、乙、丙三方均有权
提前终止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

其他方,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4)违约解除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
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本次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

    13、若甲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时,甲方应提前兑
付本次债券本息,本协议予以终止。

    若丙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丙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权利义务由丙方的继受人承继,但被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更换本协议项下
偿债资金的监管人时除外。
   14、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募集说明书》等本次债券发行公告;该等附件是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协议签署三方各持贰份,其余文本交由本次债券承销
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申报发行本次债券的相关事宜。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