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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2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中亚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
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
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
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
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玉生


                                              靳   明


                                              陆幼江



                                                    202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