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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1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
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 2021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
真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相关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交易规则,
相关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
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邵哲明、洪普的个人简历,未发现该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以及《湖北久之洋
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5.1.1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所提名董事的任
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所提名董事的职责要求。该两名候
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推举邵哲明、洪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1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序       号   董事姓名                      签   名

        1         乔晓林

        2         裴晓黎

        3         赵力航

        4         左进明

        5         郝建林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