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1-05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胡冠林先生 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由副董事长胡冠林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016,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3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5,001,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33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6,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8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8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0%;反对 151,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47%;反对 151,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9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孙秀荣、沈永良、邵哲明、张智杰、贾宇、 洪普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孙秀荣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孙秀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沈永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沈永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邵哲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邵哲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张智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张智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贾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贾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洪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0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95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洪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永新、乔晓林、赵力航、裴晓黎为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3.01 选举王永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1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王永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乔晓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1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乔晓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赵力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5,011,83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赵力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4 选举裴晓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1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裴晓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波、郭良贤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王寿增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张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011,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张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选举郭良贤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5,011,83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95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4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郭良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昌华律师、吕露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