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盛讯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1-15  

						                                                                                                              中国杭州滨江区南环路 3758 号
                                                                                                                           贝因美大厦 1505
                                                                                                                             邮编:310053
                                                                                                                  电话:(86-571) 2689-8188
                                                                                                                  传真:(86-571) 2689-8199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
        立董事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
        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571) 2689-8199
    5.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 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2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该议案于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 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25 楼 2501 召开。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
午 13:00 到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

                                    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45,205,071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3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 45,222,371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49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授权
他人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本所经办律师。独立董事
林良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
计结果。


                                    4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208,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2%;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208,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2%;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林飞




                                            经办律师:沈   娜




                                            经办律师:庄丹丽




                                              2020 年 1 月 1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