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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国创: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9-19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科 大国创 软件 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在银 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 司及其 全体 董事 或具 有同等 职责 的人 员,应 当保 证所 披露 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本制 度所称“信息”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 司 披 露 信息 时 , 应当 使 用 事实 描 述 性语 言 , 不得 含 有 任何 宣 传 、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前 述信息 依法 披露 前, 任何知 情人 不得 公开或 者泄 露该 信息 ,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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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
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 司最 迟应在 债权 债务 登记日 的次 一工作 日, 通过 交易商 协 会
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九条 在 债务 融资工 具存 续期 间,公 司发 生可能 影响 其偿 债能力 的 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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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 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 的资产被 查封、扣 押或冻 结的情
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 司应当 在下 列事 项发 生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内 ,履 行重 大事 项
信息披露义务,且 披露时间不 晚于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 符合条件的媒体或其
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 并 说 明 事 项 的 起 因 、 目 前 的 状态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一)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或 者 其他 有 权 决 策 机 构就 该 重 大 事 项 形成 决 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
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 前一 条规 定的事 项发 生之 前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公司 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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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 司披 露重 大事项 后, 已披 露的 重大事 项出 现可 能对 公司 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 司披 露信 息后, 因更 正已 披露 信息 差错及 变更 会计 政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募 集资 金 用途 或 中期 票 据 发行 计 划的 , 应及 时 披露 相 关变 更 公
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
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
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 司更 正已 披露财 务信 息差 错, 除披露 变更 公告 外, 还应 符
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
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
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
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 司变 更债 务融资 工具 募集 资金 用途, 应至 少于 变更 前五 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 司变 更中 期票据 发行 计划 ,应 至少 于原发 行计 划到 期日 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 司应 当在 债务融 资工 具本 息兑 付日 前五个 工作 日, 通过 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八条 公 司变 更已 披露信 息的 ,变 更前 已公 开披露 的文 件应 在原 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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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 司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务融 资工 具信 息披露 传递 、审 核及 披
露流程、管理职责,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相关规定适用公司现行有效
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
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抵触时,从其规
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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