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20-11-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0]AN161-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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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0]AN161-7号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或“上市公司”)
根据本所与爱司凯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爱司凯的委托,担任
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爱司凯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 38 号”《关于对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及爱司凯的
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爱司凯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
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
1
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2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7)广东奇创作为金云科技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的
EPC 工程总承包商,在 2019 年 5 至 7 月间与金云科技签订合同,目前 1 号楼一
期已交付使用。公开信息显示,广东奇创于 2020 年 7 月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请补充说明:(1)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的具体建设施工
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广东奇创是否具备工程建设相关资格,是否存在工程外
包。(2)回复公告显示,“由于项目业务需求紧急,经金云科技评估广东奇创的
项目经验、成功案例以及价格合理性后,按照市场化原则启动合作。”请结合广
东奇创具体的项目经验、成功案例、与其他工程总承包商的竞争优势说明金云
科技聘请广东奇创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具体建设施工情况及工程外包情况
2019 年 5-7 月,广东奇智分别与广东奇创就奇智云数据基地项目的高、低压
配电工程的报建及施工签署《奇智云数据基地中压业扩线路施工技术服务合同》
并就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测试验证、试运、投
产保运和保修等工作签署《金云科技数据中心建设工程 EPC 承包合同》等协议。
截至 2020 年 3 月,东莞数据中心 1 号楼已取得了第三方测试验证公司出具的《金
云东莞数字园 1#楼项目测试验证服务报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号:201911260085)、东莞 1 号楼主
要客户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众银行东莞谢岗数据中心项目
验收报告》以及建设单位广东奇智、监理单位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
位广东奇创共同签章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东莞数据中心 1 号楼完成了项目
验收并已投入使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数据中心 2 号楼已取
3
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号:
201911260085),东莞数据中心 2 号楼目前尚处于建设中。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时间:2020 年 11
月 12 日)信息,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的具体建设施工过程中,广东奇创主要
实施了项目重点的集成采购等工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具体相关设计、施工分
包给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工程设计建筑
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
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相关施工资质,符合作为东莞数
据中心 1-2 号楼分包商的资质条件。
(二)广东奇创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格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广东奇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
时间:2020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7 月 23 日,广东奇创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364972),具备环
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建设施工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已取得相应的许可
/备案包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441900-64-03-011395)、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奇智谢岗工业云数据产业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
查意见》(粤发改资环函[2018]6070 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备案号:201911260085)。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6]93 号),“(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
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2019 年 5-7 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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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奇智与广东奇创就相关工程签署协议时,广东奇创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尚
未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上述协议签署时,广东奇创存在作为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瑕疵。
根据广东奇创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广东奇创积极主动地
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了工程施工类资质的申请文件,并后续获得受理。2020 年 7
月 23 日,广东奇创取得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344364972),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
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
承包二级资质。
同时,广东奇创主要实施了项目重点的集成采购等工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将具体相关设计、施工分包给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且广东南方通信建设
有限公司具备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
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相关
施工资质,符合其作为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分包商的资质条件。
另外,根据金云科技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查询网址:http://zjj.dg.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11 月 12 日),广东奇智及
广东奇创不存在因对东莞数据中心 1-2 号楼建设施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
形。
此外,根据金云科技控股股东新余德坤出具的承诺:如广东奇智因将相关建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受到行政处罚导致经济损失的,相关
损失由新余德坤向广东奇智补足。
综上,根据广东奇创的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相关政府部门
的公开检索情况、控股股东新余德坤的承诺文件,广东奇创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
企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时,存在瑕疵情形。根据金云科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
广东奇创的项目资质瑕疵事项不影响该项目后续的正常运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广东奇创已后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东莞 1-2 号楼竣工/建设中均
未因广东奇创的前述事项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且金云科技控股股东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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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对广东奇智由此遭受的或有损失予以补足的承诺,上述广东奇创在实施东莞数
据中心 1-2 号楼项目中存在的瑕疵事项,不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障碍。
二、(《问询函》问题 11)回复公告显示,金云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
摩云存在合伙企业份额代持的情形,目前代持已还原,但还原后的合伙人尚未
实缴出资。请补充说明:(1)上述代持形成的原因及背景,被代持人未实缴出
资的原因,是否存在因被代持身份而不能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2)代持
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还原代持的具体过程,设立和解除代持关系的过程是否
存在争议、纠纷,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结合代持及解除代持的具体过程,
说明 2018 年、2019 年股权激励授予日是否准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代持形成的原因及背景,被代持人未实缴出资的原因,是否存
在因被代持身份而不能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
1.上述代持形成的原因及背景
根据金云科技出具的说明,共青城摩云作为金云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杨光
富代相关员工持有共青城摩云财产份额系出于方便管理及加强信息保密的目的。
代持形成背景如下:
(1)根据《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8 年 9 月 26 日,
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以下决定:新余德坤将其持有的金云科技 10%的股权、摩云
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金云科技 10.0005%的股权转让给金云科技
管理团队设立的持股平台,转让价格按本次股东投资时相同估值水平 10 亿元计
算,用于对金云科技管理团队实施股权激励。金云科技股东一致同意,授予杨光
富等 12 名员工相应公司股权。
(2)2018 年 9 月 26 日,丁晨光等员工(作为甲方)分别与金云科技总经
理杨光富(作为乙方)、金云科技(作为丙方)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意
向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或其关联方拟设立合伙企业作为丙方管理层持
有丙方股权的持股平台,丙方投资人股东拟向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 20.0005%
丙方股权,乙方拟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一定比例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甲方,且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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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受让乙方所持的财产份额交由乙方代持,各方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及代
持安排达成初步意向。
(3)上述协议签署后,由于摩云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
金云科技股权转让给 I-SERVICES,金云科技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相关事项
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金云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核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前合资证字
[2019]0001 号),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前述变更完成后,2019
年 5 月 31 日,金云科技、I-SERVICES、新余德坤、共青城摩云、杨光富共同签
署了《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共青城摩云为金云科
技管理团队设立的持股平台,新余德坤、I-SERVICES 分别以人民币 100,000,000
元、100,005,000 元向共青城摩云转让金云科技 10%、10.0005%股权。
(4)2019 年 9 月 29 日,那时洋(作为甲方)与杨光富(作为乙方)签署
了《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2019 年 9 月 30 日,李昕(作为甲方,系 2019
年入职)与杨光富(作为乙方)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2019 年
10 月 8 日,胡前程(作为甲方)与杨光富(作为乙方)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
及代持协议》。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鉴于共青城摩云作为金
云科技持股平台,乙方拟将其持有的共青城摩云一定比例的财产份额以一定价格
转让给甲方,且甲方将其受让乙方所持的财产份额交由乙方代持,协议已就双方
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2.被代持人未实缴出资的原因
根据金云科技、I-SERVICES、新余德坤、共青城摩云、杨光富共同签署的
《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约定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金云科技申请上市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共青城摩云应向
I-SERVICE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5,000 元,应向新余德坤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 元。因此,共青城摩云设立时,其向新余德坤、
I-SERVICES 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期限尚未届满,无现时的付款义务,故相关出
资人未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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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金云科技、I-SERVICES、新余德坤、共青城摩云、杨光富签
署了《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对各方于 2019 年 5
月签署的《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修改,约定在共青
城摩云取得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支付的现金对价后 10 个工作日内,共
青城摩云应将其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现金对价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新
余德坤、I-SERVICES 向其转让的金云科技股权的相对比例分别向新余德坤、
I-SERVICES 支付,该支付金额以共青城摩云应向新余德坤、I-SERVICES 分别
支付的全额转股对价为限;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共青城摩云应向新余德坤、
I-SERVICES 支付完毕剩余转股对价款项(如有)。
综上,鉴于共青城摩云系经新余德坤、I-SERVICES 同意设立的用于对金云
科技管理团队成员进行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摩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资
金来源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支付的现金对价,无需相关持股员工实缴出资支付价
款,故出资人未实缴出资。
3.被代持人是否存在因被代持身份而不能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共青城摩云持股员工与金云科技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公
积金缴纳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访谈问卷,被代持人均已与金云科技建立劳动关系,
不存在在除金云科技及其子公司外的单位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具有公务员、党
政领导干部等不得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身份的情形。因此,被代持人不存在因被代
持身份而不能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况。
(二)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还原代持的具体过程,设立和解除代持
关系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还原代持的具体过程
经查验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以及金云科技持股平台的相关约
定,如在金云科技首发上市之前受激励员工中途离职,则股份收回。
2020 年 3 月 4 日,胡前程从金云科技离职,并在前述《财产份额转让及代
持协议》末页注明“本人于 2020 年 3 月 4 日从金云科技离职,本协议作废”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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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
2020 年 4 月 9 日,那时洋从金云科技离职,并与杨光富、金云科技签署了
《确认函》,确认解除《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并将其受让自杨光富的共青
城摩云出资额返还给杨光富。
2020 年 5 月 13 日,丁晨光从金云科技离职,并与杨光富、金云科技签署了
《确认函》,确认解除《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意向协议》,并将其受让自杨光富的
共青城摩云出资额返还给杨光富。
2020 年 5 月,剩余 11 名持股员工(作为甲方)分别与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
富(作为乙方)签署了《财产份额还原及终止代持协议》。双方确认前述相关方
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意向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协议》终止,持
股员工以一定价格取得相应《财产份额转让及代持意向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及
代持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且该等财产份额不再由杨光富代持已
全部还原。
2020 年 7 月 29 日,共青城摩云将前述 11 名持股员工及杨光富登记成为共
青城摩云合伙人,还原后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在共青城摩云中 对应在金云
在共青城摩云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的认缴出资额 科技中的持
中的出资比例
(万元) 股比例
1 杨光富 807.85 80.79% 16.16%
2 黄振东 50.00 5.00% 1.00%
3 李昕 50.00 5.00% 1.00%
4 罗利权 20.00 2.00% 0.40%
5 杨海涛 20.00 2.00% 0.40%
6 陈鸿亮 15.00 1.50% 0.30%
7 邓先华 15.00 1.50% 0.30%
8 李曼淇 15.00 1.50% 0.30%
9 徐远助 3.50 0.35% 0.07%
10 汤丰兵 1.65 0.17% 0.03%
11 黄淦 0.50 0.05% 0.01%
12 秦海平 0.50 0.05% 0.01%
13 德金投资 1.00 0.10% 0.02%
合计 1,000.00 100.00% 20.00%
9
2.设立和解除代持关系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诉讼、仲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11 月 11 日),设立和解除代持关系涉及的
争议、纠纷情况如下:
(1)2020 年 7 月 28 日,那时洋以金云科技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金云科技向其支付 2019 年 3 月份
所拖欠工资 14,208.22 元;2.裁定金云科技向其支付 2019 年度的年终奖 360,000
元;3.裁定金云科技向其履行给予 0.9%的金云科技股权作为股权激励的义务;4.
裁定金云科技向其支付本案的律师费 20,000 元。
2020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深
劳人仲裁【2020】4020 号),裁决驳回那时洋的全部仲裁请求。
(2)2020 年 7 月 28 日,胡前程以金云科技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金云科技向其支付 2019 年度的年
终奖 32.40 万元;2.裁定金云科技向其履行给予 0.9%的金云科技股权作为股权激
励的义务;3.裁定金云科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万元;4.裁定金云科技向其支
付本案的律师费 20,000 元。
2020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深
劳人仲裁【2020】4020 号),裁决驳回胡前程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0 年 9 月 29 日,胡前程因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
裁决书》(深劳人仲裁【2020】4020 号)以金云科技为被告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金云科技向其支付 2019 年的年终奖 32.40 万
元;2.金云科技向其履行给予 0.9%的金云科技股权作为股权激励的义务;3.金云
科技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金 10 万元;4.金云科技向其支付本
案律师费 20,000 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2020 年 7 月 27 日,那时洋以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为被告一、共青
城摩云为被告二,向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将
10
其代原告持有的共青城摩云 0.64998%的份额(对应共青城摩云 64,998.38 元出资
额)返还给原告,并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判令被告二协助办理前述财产份额变
更登记。
根据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赣 0482 民调 883 号),法院根据那时洋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
请人杨光富持有的共青城摩云 0.64998%的出资份额。
2020 年 10 月 26 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
赣 0482 民初 1317 号),判决驳回原告那时洋的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杨光富及共青城摩云尚未收到那时洋关于申
请上诉的相关诉讼文件。
(4)2020 年 7 月 27 日,胡前程以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为被告一、共青
城摩云为被告二,向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将
其代原告持有的共青城摩云 0.49999%的份额(对应共青城摩云 49,998.75 元出资
额)返还给原告,并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判令被告二协助办理前述财产份额变
更登记。
根据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赣 0482 民调 882 号),法院根据胡前程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
请人杨光富持有的共青城摩云 0.49999%的出资份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杨光
富持有的共青城摩云上述相应出资额已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冻结。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被冻结出资额不直接涉及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金云科
技股权权属,不会对金云科技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且所涉及的金云科技或共青
城摩云出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二》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孟文翔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