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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安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月)2022-01-1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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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辰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
评价,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
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不
少于三人,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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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
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应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坚持原则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
责人必须专职。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内部审计工作经
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署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和保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
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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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
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制定、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
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重要的参股公司按时
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重要的参股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
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
公司审议后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取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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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证明材料等相应审计证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不配合审计、提供不实资料与数据而严
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为促进不同职责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配合,加强审计委员会对
审计部的监督:

    (一)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
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范围与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
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公司目标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
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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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4、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
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
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
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
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
情况等;

    10、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1、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情况。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反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
 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个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2、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
 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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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持续督导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持续督导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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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持续督导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持续督导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持续督导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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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审前准备。审计部应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
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审计资料和数据,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过往内外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等;

    (二)确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在审前准备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基本面及
主要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方式、
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方案的安排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提前三日送达。必要时可直接持审计通
知书前往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
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
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
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在公司范围一定程度
公开;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制定书面整改
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七)后续审计。审计部视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
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八)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
计档案。非内部审计人员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审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适用)。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8
露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持续督导
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认真履行职责、审计成果突出的员工、
对管控到位、价值贡献突出的业务项目和内控有效、绩效超额完成的被审计单位,
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内外部检查发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公司审计部、法
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

    (一)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总体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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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及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
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

    (二)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
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
任。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
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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