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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2017-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潜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9680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1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核查募集资金
                                     专户 5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度跟踪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高管培训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
                                     1、2016 年 8 月 10 日-12 日;2、2016 年
(2)培训日期
                                                    12 月 12 日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1 号: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2013 年修
                                     订)》等文件;2、防控内幕交易、重大信
                                    息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中潜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资
者权益,本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如下:
    公司第一大股东爵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即
第二大股东深圳市爵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共同控制人
方平章先生和陈翠琴女士(夫妻)、张顺先生和杨学君女士(夫
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
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是   不适用

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
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
人所有。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0%;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
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长张顺先生、总经理方平章先生承诺:在前述承诺
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陈静先生、监事会主席崔耀成先生、
监事肖顺英女士、监事杨丽女士、副总经理刘祥先生、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明小燕女士及副总经理周富共先生承诺:在前述承
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中潜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资
者权益,本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中潜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
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不得实施的情形,公司应当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
                                                            是   不适用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方承诺
     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股票;2、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股票以及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止
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
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持发行人
不超过总股本 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中潜股份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
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发行人未能履行,发行人第一
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
由发行人回购的全部股票。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票增持方案的一
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监事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
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若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作为
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
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50%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股份
回购或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作为赔偿;
    (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发行人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2、第一及第二大股东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是   不适用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将以市场
价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
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项承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第一及第二
大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承诺
       1、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由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
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是   不适用
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未来五年(2014 年至
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
案时投赞成票。
       (7)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怠于采取填
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与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
司利益。
       (2)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
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
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未来五年(2014 年至 2018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
票。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
效,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由
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2、由
发行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按
照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承诺或
保证的要求,留置对第一及第二大股东的分红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二)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
项真实、有效,如果相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则: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      是    不适用
因;2、由相关股东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
承诺;3、相关股东承诺自愿锁定与应赔偿投资者损失金额相当
价值的公司股票,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4、第一及第二
大股东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的承诺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
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则: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
履行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人员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人员将当年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
酬的 50%留置于公司,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
                             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指派保荐代表人黄
                           自军和余前昌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余前昌因离职不再继
                           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
                           指定保荐代表人孙永波接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变更不会
                           影响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无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

签名: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孙永波

签名:                                             年    月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