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7-09-30
证券简称:中潜股份 证券代码:300526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69,814,816.00 股的 1.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股份。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上市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66 元,不得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32 元的 50%,为每股 12.6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93 元的 50%,为每股 12.47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95 人,均为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二次解除限售 4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三次解除限售 4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程序
公司拟在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
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017-2019 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与程序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
销。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4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12、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释 义............................................................... 7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1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二章 附 则..................................................... 27
6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潜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指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本计划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考核办法 指
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
禁售期 指
时间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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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
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
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平衡公司的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发展;
二、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公司
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中高层管
理人员和其他主要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和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股东带
来丰厚、可持续的回报;
三、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
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8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69,814,816.00 股的 1.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股份。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姓名 职务
(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明小燕 90,000 5.06% 0.05%
会秘书
刘凯 副总经理 90,000 5.06% 0.05%
钟良伟 财务总监 50,000 2.81% 0.03%
周富共 副总经理 50,000 2.81% 0.03%
肖顺英 副总经理 50,000 2.81% 0.0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450,000 81.46% 0.85%
人员(90 人)
合计 1,780,000 100.00% 1.0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权益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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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
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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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排
第一次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20%
限售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40%
限售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40%
限售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安排与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相同。
四、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相关规定。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66 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32 元的 50%,为每股 12.66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93 元的 50%,为每股 12.47
元。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程序
公司拟在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
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017-2019 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4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 201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与程序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
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净利润
较 2016 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7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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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Q= 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Q= 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16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 0×(P1+P2×n)/[ 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
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 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 0 -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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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
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资本公积。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一)定价模型选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
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分期解除限售的权利限制特性,因此在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对限制性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估算;同时考虑到激励对象
需要以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因此测算公允价值时还须扣减购股资金的机会
成本;综上分析,根据 B‐S 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看涨‐看跌平价关
系公式估算: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其中“C
‐P”代表了对限制性股票在未来解除限售时可获得收益的贴现;X*((1+R)^T
‐1)代表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S0:授予日价格等于 25.41 元(以 2017 年 9 月 29 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
18
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2、X:授予价格等于 12.66 元;
3、e:自然对数的底数。
4、r:无风险收益率,以万得系统公布的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作
为无风险收益率,期限为 1 年期、 年期、 年期的无风险收益率分别为 3.4579%、
3.5403%、3.5729%。
5、T: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投资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日所在期
间第一个交易日交易,则各期限制性股票投资年限分别为 1 年、2 年和 3 年;
6、R:资金收益率,取中潜股份 2016 年、2015 年、2014 年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均值 14.09%。
根据上述公式及各假设参数,则测算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C‐P X*((1+R)^T‐1) 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元)
第一次解除限售 13.18 1.78 11.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13.62 3.82 9.80
第三次解除限售 14.04 6.14 7.90
根据上述测算,公司授予的总股本 1.05%的股份,即 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总成本为 1,666.08 万元。具体的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各期解除限售股数 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解除限售比例) (万股) 值(元)
第一次解除限售(20%) 35.60 11.40 405.84
第二次解除限售(40%) 71.20 9.80 697.76
第三次解除限售(40%) 71.20 7.90 562.48
合 计 178.00 - 1,666.08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理论激励价值计算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基础上计算
出来的理论价值,该理论价值不能等同于激励对象一定能获得该等利益。另外,
用不同的定价模型计算出来的理论价值也是会有差异的。
2、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当授予价格、
剩余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发生变化时,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会发生变化。
3、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
将对激励费用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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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在本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
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
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定公司 2017 年 11 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2017 年-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合计
激励成本摊销
157.04 874.57 478.23 156.24 1,666.08
(万元)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出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在授予阶
段将直接增加公司筹资性现金流入。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
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次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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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回
购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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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和解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触犯法律、
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其尚未解除限售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进行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
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达到上年度公司及个人绩
效考核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除外。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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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达到上年度公司及个人绩效考核解除限
售条件的情况除外。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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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或纠纷,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
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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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
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 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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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深交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在合理时
间内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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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Ο 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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