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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潜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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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112号

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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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中潜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
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5月16日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
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
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111,641,51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11%。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合计持有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641,515股。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3,75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56%。中小股
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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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
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18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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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14
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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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11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周凌仙




                                                     刘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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