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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公司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预案2020-08-2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中船集团公司”)控制的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

动性、盈利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

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及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

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处、证券法务处等相关

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

工作。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

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

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

并从中船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

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报告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务公司

提供的资料起草,向董事会汇报,并根据该报告整理风险评估报告按

要求披露。

    第六条   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等;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

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半年报及经审计的

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

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八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款异动的原因,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

向财务公司、 中船集团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

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风险处置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单独披露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披露中,

除按深交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 号—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公告格式》要求披露相关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外,至少还应当

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

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公司与财务公司首次

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类型;

       2.协议期限;
     3.预计金额。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4.交易的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比较情况;

    5.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存在下述

第十三条的情形,应当约定财务公司及时告知公司的义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

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

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

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

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3.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

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

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

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公

司董事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认识到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

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与关联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有关决策,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公司应制订以保

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应当针对下述每项风险

事项提供解决或处理方案,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 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述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

露。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
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程序。领导小组应组织人
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

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

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

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

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

的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必要时可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

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

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

时收回贷款本息等,还可共同起草文件向中船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

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

险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

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

置资 产等 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中船集

团公司履行义务;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在必

要时行使一切合法权力以维护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二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

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

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

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