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0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达威股份”)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达威股份如下保证:达威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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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
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
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
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
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威股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外,本次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部分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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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2019 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可行权期
内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495 万份,未行权的数量为 17.645 万份。因此,
公司本次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17.645 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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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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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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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