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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监事会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02-10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下述专项核查意见: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4、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5、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深圳市雄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彭德芳                 闾芬奇                  李亚新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