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5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
公司于 2020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
述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
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邓波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他 92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邓波因个人原
因离职及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750 股由公司根据相关
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3,750 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以增资和收购方式取得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收购深圳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所签订的协议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不
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深圳
市蓝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林慧 安鹤男 胡皓华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