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关于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的公告2021-06-28  

                        证券代码:300546         证券简称: 雄帝科技         公告编号:2021- 046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财务总
监及董事会秘书戈文龙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戈文龙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
请辞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戈文龙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戈文龙先生辞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戈文龙先生的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1年10月1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戈文
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其中包含50,000股为待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
股),戈文龙先生承诺离任后,其所持股份的变动将严格按《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戈文龙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及董事会对戈文龙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
同意聘任郭永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郭永洪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

                                   1
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所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之情形。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郭永洪先生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郭永洪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郭永洪先生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电话:0755-83309271
    传真:0755-83416349
    电子邮箱:dongmiban@xiongdi.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A 栋 29 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
附件:


                           郭永洪先生简历

    郭永洪,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00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深
圳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财务经理及财务高级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税务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金
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税务部总监、集团财务副总经理及财务共享中心总监;
2012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深圳墨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
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永洪先生未持有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与持有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及第 3.2.7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作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情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