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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四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1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方
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就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
对象中涉及的会议时间进行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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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5:0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9,055,12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9.1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8,873,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9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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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3、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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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7,693,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882%;反对 180,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13%;弃权
2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63%;
反对 18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8%;弃权 27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7,873,3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3、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7,693,1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882%;反对 180,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13%;弃权
2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63%;
反对 18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8%;弃权 27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16、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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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9,054,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7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9%。
     上述第 11-1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 7、12、13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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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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