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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古鳌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5-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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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
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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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
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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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具体内容 ....................................................... 7
     三、结论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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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
实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
董事姜小丹、章祥余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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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将按照《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同意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调整后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
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

    2021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已
达成,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同意根据《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0 股。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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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解除
限售及回购注销事宜。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
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调整后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
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数量
及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具体内容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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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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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发布的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202,752,000 股为基数,
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
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公司确认,该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

    同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36.62 万股;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回购注销股票共计 54,000 股。根据公司确
认,上述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实施。

    基于上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85
元/股调整为 2.55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0.8 万股调整为
421.2 万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6.62 万股调
整为 204.93 万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 54,000 股调整为 81,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数量
及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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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林   琳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