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9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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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方式及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深交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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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沟通交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深交所互动易;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
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
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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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公司应当了解来访意图和人员,并做好相关接待工
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工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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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
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
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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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
化运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
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
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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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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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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