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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路通视信          公告编号:2021-032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5 月 6 日,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晟云城”)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泽弘”)及
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永新泽弘
及贾清先生拟向华晟云城转让其合计持有的 25,101,283 股股份,同时,贾清先生
将所持的剩余 12,550,600 股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
若本次交易完成,华晟云城将实际控制公司 37,651,88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权
比例 18.83%)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晟云城,实际控制
人将变更为林竹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控股股东永新泽弘提交的《关于申请豁免自愿
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函》,永新泽弘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部分承诺。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关
联董事贾清已回避表决。为引入具备较强产业协同能力和资源优势的外部投资
者、实现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
永新泽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说明
如下:

    一、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出的有关股份减持承诺的内容
      永新泽弘在公司 2016 年 10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作出的全部与股份锁定
及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承诺内容                         承诺期间         履行情况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已履行完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2016 年 10 月 18
                                                                           毕;无违反
  1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日至 2019 年 10
                                                                           承诺的情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月 17 日
                                                                           形发生。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正常履行
        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
                                                                           中;截至本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时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2016 年 10 月 18
                                                                           公告出具
  2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日至 2021 年 10
                                                                           日,无违反
        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月 17 日
                                                                           承诺的情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形发生。
        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承诺事项

      永新泽弘申请豁免锁定期满后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即“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25%。”除上述承诺内容变更外,永新泽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做出的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三、豁免自愿性承诺的原因和背景

      2021 年 5 月 6 日,华晟云城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泽弘及实际控制人贾
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永新泽弘及贾清先生拟
向华晟云城转让其合计持有的 25,101,283 股股份,同时,贾清先生将所持的剩余
12,550,600 股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若本次交易完
成,华晟云城将实际控制公司 37,651,88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18.83%)
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晟云城,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林竹
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
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上市公司是宽带网络智能连接和智慧应用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现有业务方
向分为网络传输建设(“传输”)和智慧物联应用(“应用”)两大类,主要客
户为各地广电网络运营商。近年来,由于广电网络建设及改造投入处于周期性低
谷,各地广电网络运营商持续降低相关投入,公司营业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尤
其是与广电网络双向化网改进度相关性较强的设备类业务收入降幅较大。鉴于
此,一方面,公司积极调整经营策略,聚焦优质客户和战略性业务,并通过多种
措施持续加强经营质量管控;另一方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清先生从上市公
司长远发展考虑,寻求具备优势产业资源、且可与上市公司实现业务协同效应的
战略合作方,通过控制权转让、引入新控股股东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的转型调整
和高质量发展,从而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华晟云城成立于 2018 年 4 月,经营范围包括智慧城市运营系统技术研发;
智慧城市空间实验室运营;智慧城市空间规划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信息系
统软件开发及销售等。华晟云城的业务定位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方向及产品、技
术优势具有契合性,上市公司网络传输建设业务板块可以为智慧城市提供数据传
输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智慧物联应用业务板块将丰富城市大数据运营、服务领
域的业务内容。华晟云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有望实现“1+1>2”的协同效
应,从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为了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控股股东永新泽弘和实际
控制人贾清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具备较强产业协同能力和资源优势的
外部投资者。为避免本次股份转让违反公司控股股东永新泽弘曾做出的股份减持
承诺,保证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
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承诺豁免事项,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永新泽弘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
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此次豁免承诺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有利于引入具备较强产业协同
能力和资源优势的外部投资者,推动公司战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
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贾清先生进行了
回避表决;本次豁免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豁免控股股东永新泽弘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4、永新泽弘《关于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函》。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