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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1-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二〇年十一月
精测电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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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1
释     义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6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三、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14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15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18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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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精测电子                 指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本次发行                        指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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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昭、丁一         谭亲广    许世堃、罗爽、徐万泽、何家曦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刘昭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续督导期间
1、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2)招商证券丁一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续督导期间
1、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2、深圳市金奥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3、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4、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5、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6、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7、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开增发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8、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9、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续督导期间
1、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3、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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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本
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意见如下:

     “截止本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 栋 11 层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20 日
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联系方式              027-87671179
                      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
                      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
                      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
经营范围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
                      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
                      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发
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精测电子在本次发行中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审计机构。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经核查,精测电子本次发行过程中,
存在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聘请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是精测电子本次发行项目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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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
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
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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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名立项委员进行网上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
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
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
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
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
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7 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
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
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精测电子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
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
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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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
材料上报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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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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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10 月 12 日,精测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0 年 10 月 29 日,精测电子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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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及决议程序合法,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
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
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
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报送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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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更用途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均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且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核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故
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述情形。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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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述情形。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情
形。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2)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上海精测半导体
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Micro-LED 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非为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故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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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保荐
机构的核查,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查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最近
一期财务报告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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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18 个月;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的有关要求。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业务风险

     (1)新冠疫情冲击风险

     自 2020 年至今,新冠疫情对国内及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导致公司经营
业绩大幅下滑,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风险上升。第一,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
主要由下游大型面板客户产线投资扩产和升级维护拉动,如果新冠疫情在全球或
国内继续蔓延,将造成产业链终端客户需求下降,影响下游客户产线扩产或升级
维护的积极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公司部分重要原材
料来自国外,如果全球新冠疫情继续蔓延,可能会对国际及国内的产业供应链造
成不利影响,进而会影响公司的正常采购活动;第三,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在客
户现场安装调试,如果国内疫情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人员流动受限,
无法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服务。虽然公司已经针对新冠疫情造成的冲击采取了积极
的应对措施,但仍无法保证可以消除新冠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

     (2)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企业主要为规模较大的面板或模组厂商,行业产能集中度高。
受此影响,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 1-9 月前五大客户销售
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40%、76.81%、86.09%和 79.58%,客户集中
情况较为明显。虽然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性能和客户服务赢得了下游主要客户的
信赖,也在积极开拓半导体和新能源检测业务,但是,若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
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未来因经
营状况恶化导致对公司的直接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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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技术研发风险

     在强化与巩固公司原有平板显示检测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新的发展战
略,把半导体、新能源行业的检测设备规划为公司新的发展方向。虽然新业务与
公司原有业务均属于检测业务,技术路径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半导体、新能
源检测设备对技术研发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如若公司产品研发进展缓慢,而
公司又未能及时调整,将可能面临技术及研发风险。

     (4)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逐步增加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这对公司
的管理与协调能力,以及公司的文化融合、资源整合、技术协同、营销拓展、风
险管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在公司正式跨入半导体、新能源行业的测试领
域之后,如何在显示、半导体、新能源三种业务之间进行资源调配及协同发展是
公司面临的一项挑战。如果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不能跟上公司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在的平板显示检测行业,长期被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企业垄断,国
外厂商凭借其先发的技术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国内厂商由于技术积
累相对薄弱,因此普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公司主要客户为下游优
质的大型龙头厂商,市场对该类客户的竞争激烈,公司主要依赖过硬的产品、技
术和服务优势获取市场份额。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紧跟客
户需求布局研发攻关,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进而对业绩增
长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以及客户主要为下游大型面板厂商且比较集中,
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 1-9 月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1,393.35 万元、68,702.83 万元、
91,612.67 万元及 96,962.72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49%、26.20%、
21.56%以及 21.33%。由于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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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坏账增加的风险。

     2、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尚需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
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且最终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即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
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
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
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风险

     公司在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已作了充分的市
场调研和慎重的分析论证,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国家产
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等前提条件。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宏观经济
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技术快
速更新换代以及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项等情形,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无法正常实施。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
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
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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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在项目建设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大额折旧费和摊销费。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
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自成立以来,精测电子经营稳健,运作规范,主营的平板显示、半导体、新
能源检测系统业务在国家加大对半导体及新能源锂电池行业投资力度的背景下
将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1、平板显示检测行业发展前景

     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平板显示行业得到了我国政
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部门围绕平板显示技术开发、产品应用、原材
料研发等制定了一系列重要鼓励政策。2017 年,国家发改委印发《战略性新兴
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指出要将“新型显示面板(器件),主要包括高
性能非晶硅(a-Si)/低温多晶硅(LTPS)/氧化物(Oxide)液晶显示器(TFT-LCD)
面板产品;新型有源有机电致发光二极管(AMOLED)面板产品;新型柔性显
示、激光显示、立体显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显示器件等产品”列为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2017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
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面向语音识别、视觉识别、自然语
言处理等基础领域及工业、医疗、金融、交通等行业领域,支持建设高质量人工
智能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并推动共享,鼓励建设提供知识图谱、算法训
练、产品优化等共性服务的开放性云平台。该项政策有助于推动工业人工智能检
测系统在平板显示产业领域的应用。201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
年)》,提出要坚持整机带动,支持超高清视频核心芯片、新型显示器件等的开发
和量产,发展高精密光学镜头等关键配套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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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蓬勃兴起,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
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快速发展,电子产品朝着智能化、柔性化、便携化方向
持续升级。从新型显示产业配套保障能力来看,平板显示产业发展带动了上下游
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发展,推动了配套产业的国产化进程,国产上、下游材料和
装备在产业竞争中已经具备了如下优势:价格和成本较低;产能和技术快速成长;
与国际企业相比更贴近国内市场和客户;中、低世代线国产化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如京东方在玻璃基板、液晶材料等重要材料方面基本实现了本土企业配套供
应;华星光电则通过与本土企业一起技术攻关,扶持配套国产化)。在国内面板
龙头企业带动下,预计未来平板显示产业本地化配套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带动包
括检测设备等相关配套企业快速成长。

     2、半导体检测专用设备行业发展前景

     作为半导体产业主导类型,集成电路自诞生以来,带动了全球半导体产业
20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的迅猛增长,进入 21 世纪以后集成电路市场日趋成熟,
行业增速逐步放缓。2013 年起,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
兴应用领域的持续驱动以及存储器芯片、模拟芯片等产品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全
球半导体产业增速加快。根据 WSTS 统计数据,2015 年至 2019 年,全球集成电
路市场规模由 2,744.8 亿美元增长至 3,333.5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4.98%。2019
年受国际贸易摩擦,以及中兴和华为事件的影响,供应链安全受到重视,不少芯
片需求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将眼光转向国内,在国内寻求相关供应
商,我国芯片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 2019 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同比下滑
的情况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逆势上扬,实现销售额 7,562.3 亿元,同比增长
15.8%。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数据,我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从 2015 年的
3,609.8 亿元上升至 2019 年的 7,562.3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20.31%,增速
远超全球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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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Wind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不断发展,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产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已成为各大集成电路厂商的重要选择。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
供应链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日益受到重视,国产测试设备将更频繁地进入集成电路
厂商的试用或采购清单,中低端模拟测试机和分选机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国产替
代,探针台和高端测试机国产替代进程明显提速。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已经上升至
国家战略高度,形成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迫在眉睫,在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社会
资金支持等利好条件下,国内集成电路设备领域将涌现更多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在更多关键领域实现进口替代。

     3、锂电池检测系统行业发展前景

     锂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动力之一,其市场受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扩张而快
速发展。国内新能源车自 2014 年开始爆发性增长,年产量从 2014 年的 8 万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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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到 2018 年的 127 万辆。动力电池产业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带动下,连续保持
快速增长,2018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装机量 56.89GWh,2019 年增至
62.89GWh。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量有所下滑,我国新能
源汽车预期产量目标与 2019 年持平,动力电池的装机量也与 2019 年接近。预计
2020 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将维持在 130 万辆至 140 万辆,带动动力电池市场
出货 80GWh 至 85GWh。




                                                           数据来源:Wind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三电”(电驱动、电池、电控)核心部件之一,动力
电池包内包括电池模组、连接件、电池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和电池外壳等部件。
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电池成本占据整车成本比例较高,电池的
性能和质量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和乘客的用户体验有着重要的影响。

     检测设备是保障电池安全性的关键,动力电池包在装车之前都需要经过严格
的检测过程,每一个环节的检测对最终产品质量都是一道保障。《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并且设定了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唯有通过相关检测才能获
得准入凭证。2020 年 2 月 1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放宽对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
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在准入文件
的推动下,国内锂电池和燃料电池行业产生了大量的检测设备采购需求,新能源
检测设备面临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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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
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
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精测电子申请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附件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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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谭亲广

     保荐代表人

     签名:刘     昭

     签名:丁     一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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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
权刘昭和丁一同志担任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
工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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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测电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刘 昭



                          丁    一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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