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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06-11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或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七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
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
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
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
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
产品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