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2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2-163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亚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44,27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104,807,859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7.6811%。其中:
( 1) 现 场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及股 东 授 权代 表 共 5名 , 代 表股 份
99,341,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
股份5,465,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5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
代表股份10,055,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延长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8,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6.4903%;反对
1,217,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3.509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
股东彭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70,112,000 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37,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87.8901%;反
对 1,217,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2.109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延长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807,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5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807,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5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邬丁律师因疫情
防控原因远程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
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