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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材质: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7-12-27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 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7-09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
日收到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韩雪松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韩
雪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57,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5%)计划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14,290 股(占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股)
                                                              本比例

                            其中:高管锁定股    642,870
    韩雪松      857,160                                        0.45%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14,29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含参与公司 2016 年度
权益分派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214,290 股(占韩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下时间(即窗
口期)不可实施减持: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
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韩雪松先生所做承诺如
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上述限售期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
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
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实现。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
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人应在审议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上,对相
关议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
措施。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股份回购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
承诺
    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事
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对此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韩雪松先生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韩雪松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
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韩雪松先生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韩雪松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韩雪松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