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1-02-26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内部通过张榜的形式公布了《深圳市安车检测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发布《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5、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黄春莉、于凯、张轩楠、王玉军)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324 人调整为 320 人,授
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549.2 万份调整为 547.25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
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
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324 人调整为 320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
量由 549.2 万份调整为 547.25 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
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
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
记手续。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